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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董世财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电话:
住址:法库县三面船镇三面船村3组234号
经查明,你在法库县三面船镇三面船村辽河渡口西走3公里处非法采砂,违反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违法采砂现场照片、小型铲车一辆、四轮车一台。
经依法告知,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本机关已经于2024年3月4日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将非法采砂送回现场并恢复原貌,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并没收变卖砂子非法所得款项肆佰伍拾元整。
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缴款通知书内容缴至指定账户内,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法库县人民政府或沈阳市水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库县水利局
2024年3月7日